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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宗交易制度建设有望迈出实质性步伐

2016-10-25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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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宗交易制度建设有望迈出实质性步伐。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也在调研听取市场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隋强日前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和制订股票转让制度,具体包括改革协议转让方式,优化做市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的大宗交易制度。

存在引入大宗交易的需求

所谓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相继推出了大宗交易制度。

“大宗交易与普通交易在交易规则、申报规则及竞价规则上都不相同,也不在同一个交易系统内运行。从交易门槛来看,沪深两家交易所对不同品种的大宗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作出了限制。根据规定,A股的单笔交易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兴业证券分析师任瞳表示。

目前参与大宗交易的主要是基金、券商自营、保险资管以及QFII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青睐使用大宗交易平台,主要有4个重要原因:流动性、匿名性、减少市场冲击、实现最佳订单需求。”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从新三板市场来看,其机构投资者数量快速增长,而目前市场流动性匮乏,存在引入大宗交易机制的需求。

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5年,新三板机构投资者数量从1088户迅速发展到22727户,增长逾20倍。除了机构投资者和此前发行的新三板基金产品有退出需求之外,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还面临着限售股解禁潮。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三板推出大宗交易制度,不仅能给市场提供新的交易平台,让买卖双方以市场为基准,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溢价、折价或平价成交,可有效避免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冲击,同时也能为投资新三板的资金提供较好退出渠道。

从新三板实行的交易方式来看,目前仅有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

格上理财研究员王萌萌表示,采取做市转让的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短期内减持大量股份,只能求助于做市券商,但由于目前新三板市场交投不活跃,做市券商只能一边接手减持股份,一边寻找交易对手方,目前这一环节很难打通。一旦允许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就可通过市场外协商方式,直接确定是否交易,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价格,将大量减持对市场的冲击程度降至最低。

对于采取协议转让的公司而言,由于避税等原因,当前不少股票频现低价交易,如“一分钱”交易等,股价的暴涨暴跌容易对部分投资者产生误导。诸海滨表示,在大宗交易制度下,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可以有效解决“一分钱”交易行为引起的信息误导和指数影响问题,既能简化交易手段,又能控制交易成本。

现有相关制度可作参考

目前,市场对新三板大宗交易制度最为关心的有4个方面,分别是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交易模式、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诸海滨表示,就新三板市场引入大宗交易制度而言,深交所的相关制度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从当前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制度来看,在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方面为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在交易模式方面是采取盘后交易模式,大宗交易时段为正常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此外,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制度还规定,申报时间方面,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和13:00至15:30。成交价格方面,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为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或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成交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目前,关于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最受市场关注。大宗交易数量标准的界定通常与市场规模、流动性有关,规模越大、流动性越高的市场,大宗交易的数量标准一般也越高。”诸海滨表示,由于目前新三板的单笔交易数额不大,因此从大宗交易的界定标准方面,新三板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B股的标准可作参考。

诸海滨还认为,综合权衡市场影响成本、信息成本、交易连续性和自动化程度等因素,从增强流动性的角度出发,新三板大概率会延续沪深交易所的盘后交易模式,同时引入做市商模式的制度创新。

“深交所规定大宗交易参与者可以采用意向报价的方式寻找对手方议价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再通过成交申报交易。我们预测在新三板,有可能会让做市商承担意向报价的参与者这一角色。”诸海滨说。

王萌萌认为,新三板市场引入大宗交易制度,应在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改造,以适应实际交易环境。但改造后的大宗交易制度需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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