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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约车司机需持证上岗 里程达60万公里强制报废

2016-10-25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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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10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促进云南省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于2016年11月1日前,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完成清理整改,实现平稳过渡。

网约车司机需持证上岗里程达60万公里强制报废

《意见》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在本省注册。并在经营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都将受到监管。

网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责任,保证运营安全及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注册成为网约车的车辆需要确保具有营运车辆有关保险,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同时,网约车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8年

《意见》提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

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逐步实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证合一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乘坐顺风车

工作日的城市道路较为拥堵,不少市民会选择搭乘公交车或顺风车出行。通常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意见》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模式利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但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要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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