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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协议投资额超3000亿 四大行未暂停相关业务

2017-01-12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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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公告称,我委发现网上流传一篇“四大行债转股工作全面暂停发改委明令禁止明股实债”文章。我委特此声明:文章中涉及我委的内容不实,纯属编造,我委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

对于此前传闻,某国有大行债转股业务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属于谣言,近期发改委并未就债转股业务开过会,该行也未接到发改委的类似通知。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一项常规业务,我们一直都在推进。”

不过,他也表示,监管层鼓励的是做真股,实施真正的债转股,真正成为股东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但并未叫停“明股实债”。

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两个多月的运行,四大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与23家企业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整个协议额超过3000亿人民币。

徐绍史还表示,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在对象企业的选择、实施模式的方案、预期效果方面,都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符合国务院文件的精神,今年还会加大力度推动。

债转股已签约3000亿

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企业的杠杆率和市场化债转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徐绍史表示,中国的总杠杆率跟主要经济体相比并不明显偏高,债务率为250%左右,居民和政府的杠杆率偏低,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偏高。

针对企业杠杆率较高的问题,徐绍史表示,不必过于担忧,但也要积极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企业高杠杆带来的风险。

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指导意见,其中的探索包括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徐绍史表示,通过文件发布后两个多月的运行,已经有了突破。他表示所讲的突破就是:“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通过所属机构,还有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比如信达资产、陕西金融资产等,已经跟煤炭、钢铁、有色、建筑工程、交通运输这些领域的23家企业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整个协议额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我们觉得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徐绍史表示,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在对象企业的选择、实施模式的方案、预期效果方面,都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符合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我们在今年还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来推动这项工作。同时,徐绍史强调债转股只是国务院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七条措施之一,还要跟其他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长效机制等结合起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建行、工行等国有大行主导的由银行子公司设立基金募集社会资金,进行交叉债转股的模式成了主流。

建行先后与武钢集团、云锡集团、广晟集团、广州交投、厦门海翼、重庆建工(600939)、山东能源、山西焦煤、陕西煤化工集团、陕西能源集团、陕西有色等公司签署了债转股投资协议,金额约1700亿。工行与山东黄金集团、冀东集团、太钢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越秀集团等均签署了债转股合作的框架协议,投资金额约为450亿元。

争议“明股实债”

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分析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债转股只是不良贷款及风险化解的手段,长期当企业的股东并非银行的意愿。因此在设计方案时,银行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如何退出。加上的债转股投入的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银行的理财资金,为了退出方便以及本金安全,难免会设置回购条款、投资期限、固定回报等要求。”

在已经落地的多单项目中,确实有银行表示,在募集社会化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过程中,要平衡投资者收益和企业降低财务成本的需求。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明股实债”,即名义上的实施机构持有企业的股权,但为了给投资者较为稳定的收益,也会设定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回购股权”,并支付固定的成本。

在前述国有大行负责人看来,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夹层融资方式,企业有需求,但不是真正的债转股。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作为一种探索,政策层面是引导长期的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有人认为,明股实债仅仅是将短期债务转为长期债务,实质是“债务置换”而不是债转股。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也认为,债转股不是简单的债权转股权,核心要义在于债权转成股权之后,新的股东对这家企业经营进行改善,实现价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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