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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量”模式登场 光伏电站收益面临考验

2017-04-28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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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量加市场电量,一直是火电企业的主营模式之一。

如今,包括风电以及光伏在内的新能源企业,正向这一模式看齐,尤其是在那些存在“弃风”、“弃光”的地区。

作为宁夏本土的新能源主力,银星能源最近的一纸公告,揭开了这种模式运作的内幕。

根据公告,银星能源将向其控股股东所属的火电企业购买相应规模的发电权,价格为0.09元/千瓦时。

按照惯例,此处的9分钱不是指电价,而是指该部分电量的电价确定模式,即在标杆上网电价中减去9分钱,剩下的才是企业实际获得的电价。

就银星能源的公告来看,一个49.5兆瓦的风电站,需要购买超过2000万度的市场电量,最高的甚至超过4000万度,而一个10兆瓦的光伏电站需要购买的市场电量在700万度左右。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下发的《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能源发电站的市场电量,仍然会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这意味着,这部分发电量的最终的价格,为当地的脱硫电价+补贴-购买发电权的费用。相较基础电量,最大的不同是发电权费用。

“基础电量”模式登场

根据电改中的设想,解决“弃光”的主要办法是每年给予光伏电站一定数量的基本电量,此电量之内的全额收购,超过之外的则由市场化交易方式获得。

2016年5月份,根据两部委发布的前述通知,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

上述通知还规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开展对接,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就宁夏的做法来看,显然是对上述方式做了一定的变通。即,新能源企业不直接参与电量市场交易,而是由参与直接交易的火电企业将自己竞购的部分比例电量转售给新能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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