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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支持创新”双杠护航互联网保险发展

2020-10-13 15:04:00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与时俱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但尚缺监管促其更符合民生需求。由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的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将起到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再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总体来看,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则更具体解释了为何时隔九个月两次征求意见。“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其说。

再次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相关概念。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而满足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则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上述负责人强调,《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内容,《办法》规定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且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本次《办法》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赋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

圆心惠保CEO彭煊则表达了互联网保险在健康险方面的期待。

他提出,目前的互联网医疗能够解决的非生物医疗以健康咨询为主。互联网医疗正常来讲,分公立医院的严肃医疗和一般广义上的在线问诊,未来健康险一定要和互联网医疗相结合,原因是未来健康险一定是卖服务的,不是卖保障,因为它的逻辑是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促进个体整个保期的医疗需求。

“未来的互联网健康险应该是没有进医院的时候由互联网解决问题,进了医院由保险进行保障,同时还能够解决一些优质医疗资源匹配问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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