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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发展 很多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

2020-12-12 15:19:00

 

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助推金融科技的兴起与发展,但在催生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风险因素。

12月9日,由中国平安和每日经济新闻联合举办的“平安大讲堂·解读金融新趋势”在深圳召开。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院长杨再平,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江学者杨东就近期备受关注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的话题进行探讨。

金融科技需要监管

杨再平表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很多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市场新了,银行间的市场,包括蚂蚁金服搞的都是一种新的市场的探索,在这个背景下,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都因为金融科技出现了新的市场,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市场。”

对此,杨再平提醒道,需要注意当前与金融科技相联系的风险已经出现,如技术应用风险、数据信息风险、智能系统风险、混业跨界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权益保护风险、网络诈骗风险、虚拟洗钱风险等。“面对这些风险,一定要有监管。”杨再平说道。

事实上,监管层已经注意到这些风险的存在。12月8日,中国银保监部门相关领导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表示,中国金融中国金融科技应用整体上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等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

“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中国银保监部门相关领导提到,需要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面对金融科技风险,杨再平认为需要认识到监管是公共必需品,金融科技伴随新的风险,监管不能缺失,要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

杨再平认为指出,高科技不是排斥、逃避金融监管的理由,金融科技要遵循金融的行业规则和客观规律,有效而具有公信力的金融监管,是受监管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最有价值的背书。“在监管的框架下做金融有利于提高公信力,我们要认识到金融监管是社会必须的公共品,而且是有利于金融从业者的公共品,我们不能排斥它,也没有理由排斥。”杨再平说道。

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可助力金融科技监管

对于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江学者杨东提出可用双维监管取代过去双层监管的理论。“下一步金融的发展,数据共享、数据的治理是最核心的,蚂蚁金服最大的优点是实现了数据共享。”

中国银保监部门相关领导就在上述讲话中,提出要弥补数据隐私保护漏洞。他指出,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这些行为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严重侵犯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为此,《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层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条例,构建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中国银保监部门相关领导认为,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杨东表示,为何监管应转为双维监管,以科技的手段实现对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有效触达。只有触达机构数据,了解机构情况、了解产品情况、了解消费者保护的受损情况才能够有效进行监管。

杨东指出,目前的管理架构、组织架构是基于工业经济、工业革命的条块式、烟囱式、沉浸式的代理结构,他表示这样的监管结构是很难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扁平式、分布式、平台式的数字经济结构,因此需要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平衡的体系。

对此,杨东表示可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他举例称,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以链治链”即“法链”,监管者通过实时透明的共享账簿,能够在结果恶化之前就予以识别和回应,甚至可以将合规机制直接内嵌到区块链系统之内,有助于金融领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杨东认为,区块链技术不仅能够作用于监管。科技在金融行业的渗透和应用,离不开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发展,在数字经济的稳定增长中,区块链的作用日益显著。“如果说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是河流,区块链技术就是河床,没有河床的底层基础,就不会有河水的流动。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使得真正的人工智能、大数据迈向一个智能化的时代,也标志着人类社会走向数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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