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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追债青业石化 贷款被疑挪作“股市投机”

2021-08-07 12:17:34

 

来源:互联网

青海银行追债青业石化 贷款被疑挪作“股市投机”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由于青海青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业石化”)在青海银行6000万元的贷款资金无力偿还,银行欲通过企业实际控制人姜某子女名下的七套房产抵债也未能如愿。同时,青业石化持有的青海银行股份已经全部被冻结,而多笔贷款资金在逾期后由另一家公司——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进行了代偿。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6000万元贷款连带担保责任的大华公司也向青业石化进行了追债,并指出青业石化的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股市投机,青海银行对此放任在资金用途监管上存在一定责任。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贷款资金用于炒股是监管严厉打击的违规行为。银行对于贷款资金的用途应该进行严格监控,避免资金的挪用产生风险。同时,银行还应加强股东关联贷款的风险把控,在授信额度、担保措施、资产抵押及贷后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

七套房抵债难如愿

3月中旬,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执行裁定书,中止了青海银行向青业石化姜某子女名下七套房产的不动产执行,而这也意味着青海银行对该企业6000万元贷款风险进一步暴露出来。

2017年8月,青海银行与青业石化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该行向企业贷款6000万元,企业实际控制人姜某及大华公司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其后,青业石化未依约偿还全部借款,而大华公司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也存在异议,青海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对企业和姜某财产的强制执行。

在法院清查姜某的资产时,发现姜某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七套,遂将不动产悉数冻结。姜某子女则以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停止不动产强制执行。

由于七套房产的购买时间及不动产登记时间均在2010年至2015年间,早于向银行贷款时间,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姜某子女的请求,将七套房产排除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外。

记者了解到,青海银行向青业石化发放6000万元贷款的时间为2017年8月,而当年12月企业已经遭到部分银行和企业的追债,其所持股份亦被冻结。

公开资料显示,青业石化业一直是青海银行的股东,其持有的4075.79万元的股权被债权人自2017年申请冻结至今。

贷款资金用于炒股?

在青业石化的多笔贷款中,大华公司一直为贷款提供相应担保。在代偿了多笔青业石化的贷款后,大华公司也向青业石化进行了追债。

202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青业石化和大华公司的民事债务纠纷。

大华公司称,该公司已经为青业石化代偿了数笔债务,包括中信银行的700万元,中国银行的3800万元和2900万元两笔。对于青海银行的6000万元贷款,其中3000万元由大华公司担保,但是大华公司已经提起了诉讼,并拒绝代偿该笔贷款。

早在2018年8月,青海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向法院起诉追债,法院判决青业石化偿还银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姜某和大华公司对债务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此,大华公司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大华公司在上诉中称,青海银行与青业石化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贷款使用,青业石化公司取得贷款后将资金全部挪作股票投机经营,同时青海银行对青业石化违规使用贷款的行为持续放任、怠于监管,导致了该笔借款因股票投机失败而无法清偿。若大华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真实用途为高风险股票投机,必然不会同意为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保证合同并非大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达。

大华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并提出了要求银行对青业石化所有贷款及资金流向进行司法审计。青海银行对此称,青海银行已履行监管责任,不存在放任监管的情形,涉案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青海银行不知晓,大华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

不过,大华公司对担保责任提出的异议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大华公司对青业石化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代偿后的双方官司仍在法院审理中。记者注意到,在这一系列的官司中,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依然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针对关联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贷款资金用途监管的问题,记者联系了青海银行进行采访,但是电话一直未能打通。

近两年,中国银保监会高层频频喊话,打击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违规行为,并在去年多次的专项检查中加大了查处力度,多家国有银行和股份行均在处罚之列。

“对于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公司而言,贷款企业违规将资金投入股市或者楼市,一旦失利很可能就会引发代偿,甚至造成银行的不良。”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称,如今银行对于贷款的资金用途和偿还来源是风险把控的两个重要方面。“流动资金贷款的关键要素就是资金用途。通常情况下,流动资金贷款是不能炒股和炒楼的,对于贷款偿债也会非常严格,避免为其他机构的债务接盘。”

2010年监管专门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该办法中还明确了“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这两年大数据已经在银行有广泛的应用,其中就包括对资金流向的管理和监督。”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称,目前技术上已经能够切实做到追踪贷款企业的资金实际流向了,企业在贷款时能做到资金的闭环,降低资金挪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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