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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背后凸显地方政府协调“失能”

2014-08-09 10:32:00

 

来源:互联网

土地争议背后凸显地方政府协调“失能”

湖南同德学院与维根置业等三家公司围绕91亩土地归属引发的矛盾不断升级,并最终引发学院教职工“阻工维权”的事件,应该说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相关部门现实工作的不足。这也使得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一时陷入两难境地,难于决断。

应该说,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圆满解决这一争端考验着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和智慧。

在我看来,这一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衔接,并出现了“规划打架”的局面,即没有做到“三规合一”。

所谓“三规合一”,是指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

从双方的争端来看,维根置业等三家公司早在1998年就先于同德学院取得了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通过“以地抵债”的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这一正当利益也应该受到保护。

但问题在于,当地规划部门在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同德学院总平面图的过程中,并未与国土部门及时沟通,未理清该争议地块是否有权属纠纷,应该说当地规划部门是需要负有责任的。这也揭露出地方部门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沟通不畅,缺乏协调机制。以至于常德市规划局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中无奈地表示,同德学院按已批准的总平面图要求选址建设是符合规划规定的,而维根公司持已获得的土地权属证申请《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实施开发建设,也有其理由,“该问题系鼎城区‘以地抵债’形成的历史与现实规划之间的冲突,我们处在矛盾的交点上,在两难之中实难决断。”

这也在情理上和法理上产生了冲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报请当地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情理上为保障教育发展需要,可按“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收回争议土地,评估土地价值后出让给同德学院。但在法理上,由于三家公司是通过抵偿债务的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产权同样需要受到保护。

为解决双方争端,当地政府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同德学院获得土地,并对三家公司给予现金补偿;政府协调,拿出类似土地和三家公司置换;调整同德学院总规,由政府补偿同德学院相应的土地。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关键还是协调双方,共同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妥善化解矛盾的解决方案。

作者系国土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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